王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房地产合作纠纷律师函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浏览量:1197
 

律师函

沈阳某甲公司:

受沈阳某乙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就贵公司拒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事宜,特向贵公司郑重发送如下律师函:

  关于项目合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贵公司于2009年和沈阳某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具体内容为:

1 沈阳某乙公司用自有房产为贵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用于贵公司向银行贷款,贷款的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为合作开发沈阳某酒店项目。

2 贵公司应于20091231日前,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沈阳某乙开发公司房产的抵押手续。

3 贵公司公司承诺将沈阳某酒店大楼第六层4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沈阳某乙开发公司的利润,交付沈阳某乙开发公司,产权归沈阳某乙开发公司所有,产权手续由贵公司无条件办理。

而贵公司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下列违约行为:

1 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20091031日)内,解除沈阳某乙开发公司房产的抵押手续,直到20101021日,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才被注销。

2  项目大楼竣工后未能及时向某乙开发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为其办理产权手续。

 贵公司上述违约行为已经给某乙开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贵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向某乙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即将沈阳某酒店大楼第六层40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沈阳某乙开发公司,同时为某乙开发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由此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贵公司承担。

2 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赔偿因逾期解除抵押房屋 手续而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按8000万人民币10个月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赔偿逾期交房而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交涉情况

因上述事宜,沈阳某乙开发公司曾多次派员和贵公司沟通,但均未达到满意的效果。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及房屋装修费用均应由沈阳某乙开发公司承担的意见,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关于交付房屋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位置及面积向某乙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同时按合同约定,无条件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发生的税费由贵公司承担,同时房屋装修的费用问题因合同无约定,同时是贵公司违约在先,装修房屋时也未征得某乙开发公司的同意,故沈阳某乙开发公司无需承担房屋装修费用。

  律师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本律师现代表沈阳某乙开发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要求:

贵公司应在收到此律师函后10内,向沈阳某乙开发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 将位于沈阳某酒店大楼第六层40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沈阳某乙开发公司,同时为某乙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由此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贵公司承担。

2赔偿因逾期解除抵押房屋手续而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应按8000万人民币10个月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赔偿逾期交房而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望贵公司收到此律师函后,全面履行上述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否则本律师将作为沈阳某乙开发公司的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声明

本《律师函》共三页,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本律师联系方式:1399835970

                   沈阳市某乙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

                           2013222

   注: 辽宁资深房地产律师王建华律师接受房产公司委托就房地产项目合作纠纷向对方发送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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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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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6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华
  • 执业律所: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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