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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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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

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工期长、资金量大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周期长的显著特征,因此作为承包商而言,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影响十分重大,本文结合具体实际案例就建设工程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做以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某建设公司及发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为2亿元(暂定价),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确定关于竣工结算条款约定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该工程于20121119日竣工验收并完成交付,2012124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要求结算工程款。2013年初,发包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而直至20151220日,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论后,双方才完成工程款的结算。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发包人陆续付款,截至该案起诉前,尚有900万的工程款未支付。承包人为此起诉至法院主张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同时主张已付款部分的利息。

案件焦点问题

关于已支付工程款部分利息问题是该案的焦点问题,承包人主张应予以支付利息并且应从递交结算资料后第29天起,按应付款的差额部分计算利息;发包人则主张该部分利息不应予以支付,因发包人支付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并且该案于20151220日才完成审计是审计机关的责任,发包人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院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承包人于2102124日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材料,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于收到所递交材料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相应的工程款利息应从结算材料审核期满后开始计算。据此,就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部分利息,法院认定按应付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分段判决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利息,最终判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关于已付款部分利息判决数额确定为近700万元。

律师评析及办案过程

该工程涉及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工程交付后两年后才完成工程款的结算,作为垫付资金的承包人损失巨大,尤其是利息损失。承办律师承接案件后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并确定了利息的起算方式及利息分段计算的诉讼策略,最终法院采纳承包律师的观点,做出了对承包人有利的裁判结果。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就该案而言,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该案合同适用99年版本的施工合同,该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时间问题有着非常具体的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时间问题总是被忽略。而根据通用条款中的约定,如发包人未能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款的结算,或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款逾期结算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支付利息。司法机关最终充分尊重合同,从维护合同效力的角度,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做出了上述材料结果,有利的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备注:该案案号为【2017】辽0106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及(2016)辽01民终9765号民事裁定。


作者:王建华律师


2018年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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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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